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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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师训部    学校概况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0

各区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事局、直属单位(学校):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师[1997]24号)和《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学课改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分为必选模块、自选模块和创新模块三部分,各模块具体项目及学时要求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必选模块

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参加备课组或教研组组织的集体研备、听课评课等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作为必选模块登记学时。

(二)自选模块

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或第二学历教育,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委托)机构组织的非学历培训、技能检测、教育科研、教育教学竞赛、共享教育资源等活动,编制校本教材、教辅资料,开展家校沟通工作,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自修自学等,作为自选模块登记学时

(三)创新模块

各基层学校结合自身特色和发展目标,应组织开展师德教育、更新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或其他特色培训,作为创新模块登记学时。中层以上干部(含年级组长)应另行增加管理专题培训。

二、登记办法

(一)基本程序

市教育局统一印制《自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手册》,《手册》由教师本人保管,用于登载各类培训记录、粘贴学时登记凭证。每年910月,各基层学校根据《手册》对本校教师上一学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进行初核,经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机构复核后,在《手册》中“自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通知单”栏目签章确认。

(二)等次划分

80学时为“合格”等次,120学时为“良好”等次,150学时为“优秀”等次。距退休不足10年的教师可按此标准下降20%考核;各级课改试点校应按此标准上浮20%考核。继续教育考核达“优秀”等次的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应作加分处理;不能达到“合格”等次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任教师第一年(试用期)以120学时为“合格”等次。

2.派赴市外支教的教师,派出学校应商受援学校确定继续教育考核等次。

3.市内支教的教师,将相关资料提交派出学校进行学时登记并确定继续教育考核等次。

4.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长期外借人员,派出学校应商借用单位确定继续教育考核等次。

5.休产假、长期病假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三、管理主体及责任

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委托)机构对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市直属学校、高新产业园区学校由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各基层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各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和复核认定,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市教育局将在每年10月对各区县和有关学校上一学年度教师教育工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进行排名并全市通报,同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加(减)分的依据。

四、附则

(一)中职学校、幼儿园参照本《通知》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其中中职学校专业教师“必选模块”中的“集体研备”、“观课评课”项目改为“生产一线实践培训”。

(二)20132014学年度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调整过渡期,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2015学年度开始按本《通知》执行。

(三)国家、省若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自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项目表(2014版)

 

 

                                    自贡市教育局  自贡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2014年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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